7月19日,北京市市长殷勇签署第310号政府令公布《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9月1日正式施行。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提请出台《规定》,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督促“三管三必须”责任落实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压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单位自主管理水平,不断夯实全社会火灾防控基础提供了法治保障。
《规定》通过全面梳理散落在不同层级、不同效力法律法规中关于社会单位主体责任规定,结合北京实际,建立了单位内部涵盖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以及逐级逐岗的全员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特别是明确了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单位的实际控制人等各类社会单位“一把手”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组织领导本单位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员工宣传教育培训、应急响应处置等消防安全工作。“清单式”制定出简洁明了、通俗易懂的消防安全责任“合规手册”,使社会单位知责明责、行有所依。同时,通过从严规定中介、保险机构消防安全服务责任,提高社会单位自主管理专业化水平。
《规定》坚持“同类同管、同质同管”首善标准。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将北京市大排查、大整治硬性措施转化为法规制度安排,建立长效制度机制。在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和强调“动火作业”的具体情形,针对施工动火“同类不同管”“自己动火、自己审批”以及建筑材料中危险物品“同质不同管”等突出问题,单列条款明确安全措施和责任内容,补充完善到消防安全法规制度中,提升单位本质安全水平,从根源上消除隐患、化解风险。
《规定》聚焦改革优化监管方式。推行平台监管,将社会单位自查情况录入系统平台上升为法定职责,全过程动态记录单位履责情况,建立履责电子档案,作为单位的公示信息接受全社会监督,实现“管理可追溯、责任可倒查”;实行信用监管,运用大数据技术归集、分析自主管理和监督管理信息,对各类社会单位进行智能化的“风险+信用”等级评价,针对不同等级,采取不同形式、不同频次、不同力度的监督抽查,强化重点监管。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自主管理和信用惩戒的标准制度,全面推行信用惩戒;创新非现场监管,赋予消防部门“非现场”检查权限,依靠信息化提高监管效率,避免不必要的现场检查,统筹好优化营商环境和安全监管要求。
《规定》突出严格责任追究。突出自主管理的法律责任。在上位法规定的违法责任基础上,按照地方立法权限,针对不如实记录履责事项、违规动火、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违规占用消防救援场地等违法行为新增11项处罚事由,实现责任追究关口前移,全面加强履责过程监督,为督促社会单位履行主体责任、治理突出火灾隐患提供了法治遵循;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坚持火灾是检验社会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标准,由就事论事的查火灾直接原因和直接责任,向全员责任、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延伸,将消防救援机构作为政府授权火灾事故调查的法定通过严肃追责问责压实责任链条,形成监管闭环,警示社会单位“行有所止”。